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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企業社..員工才十三個
因公司最近單子不多..老闆今天說要遣散五位員工..
月底要才公佈名單...有自願ㄉ可以先說..
可是老闆前天有跟領班說要發年終...那現在他又說要遣散
那我們有遣散費可以拿嗎?是不是拿了年終就不能拿遣散費
若他不給我們遣散費是不是可以去檢舉..



  • 2008-01-24 14:37:22 補充


    是要裁員五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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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檢視圖片
遣散
...不給資遣費是
可以去檢舉

年終依法並無強制規定應視勞動契約有無相關之約定不可以檢舉

公司資遣員工需符合下列事項:且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檢視圖片











電話代表號:                  (02)2396-1266       
語音答詢專線:412-1111或412-6666轉123#
或0800-078-777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請領失業給付檢視圖片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原因係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無法就業,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而言檢視圖片

環遊世界的夢要如何完成檢視圖片


參考資料
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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