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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開給我一張遣散證明!上面有著名到期日!離職日!遣散原因都有寫!公司大小章也都有蓋!但拿去就業服務站要申請卻把我打回!只能用他們制式的那張非自願離職書嗎?在回去跟老闆要卻不給我!為甚麼有我問朋友之前也是拿資遣證明就可以申請!我就沒辦法= =資遣證明不就證明我是非自願離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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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開給我一張遣散證明!上面有著名到期日!離職日!遣散原因都有寫!公司大小章也都有蓋!但拿去就業服務站要申請卻把我打回!只能用他們制式的那張非自願離職書嗎?在回去跟老闆要卻不給我!為甚麼有我問朋友之前也是拿資遣證明就可以申請!我就沒辦法= =資遣證明不就證明我是非自願離職了嗎?→就申請失業給付而言,並沒明文規定一定需使用勞委會設計之表格。但這是一個存在已久的問題。不過,我能證明,確實有些就服站會收件,我任職就服站時已是數年前的事了,不過那時我服務的就服站會收件,但同一就服中心管轄下的其他就服站就有些也是不收件的,那時我曾問過站長爲何會這樣,站長給我的答覆是:因規定的不是很明確,造成各佔各自解讀。但我們的送件沒因格式不符而被退件的,不過,那時我們還是有一些規定:1.公司發的非自願離職書一定需可看出發給那個特定人〈也就是須有申請人的基本資料 〉;2.資遣日期;3.資遣原因〈必須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 〉;4.公司大小章。我們受理時會請申請人再填一份制式表格,但此份就由申請人自行填寫且不需再送回公司用印,就公司開立的那一份一併呈送出去即可,這是我們當初的作法。所以我建議你向勞委會主委信箱提出此問題,由勞委會去對每個就服站作出函示。公司只願開立公司自己格式之資遣證明而不願開立制式的非自願離職書給你,你就這事要上勞工局申訴,大概也不會成立,因就業保險法也僅規定公司對資遣勞工須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也沒規定須開立制是那一張。否則無解。或是你想跟他硬碰硬試試看,再去送件一次,如他還是不受理,請他拿出需使用那份制式表格規定的規定出來,看他如何回應,不用怕他因此對你印象不佳而駁回申請,說難聽一點:就服站僅是收件單位,真正審核是台北勞保局失業給付科,只要收件後,與該就服站就沒關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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